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5095号
原告:**财,男,198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
被告: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11561047925B。
法定代表人:牛朋章。
被告: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红石工业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66239990N。
法定代表人:谢华弟。
原告**财与被告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暂计79,98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压力管道安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每施工安装管道长度1000米,被告结算一次工程款。原告共施工安装管道2200米,但被告只支付了第一次1000米的费用,剩余1200米的管道安装费用还未结算,剩余费用暂计8万元左右,原告安装的2200米管道已经投入使用40余天,被告仍未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财与被告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签订的《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压力管道安装协议》明确合同签订地为辉县,并在该协议第六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到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伦 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翁 仕 娟
书 记 员 翁仕娟(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