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804执85号
申请人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中站区雪莲路北。
法定代表人*保国。
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0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在金融、房产、土地、股权、车辆等方面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焦作方华陶粒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河南群英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催劲勋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