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渝0108民初349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诸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7元,由原告重庆吉马暖通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钟原
书记员 陈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