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228号
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雷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宏麟,上海泓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王娟。
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金向群
法官助理 金亚倩
书 记 员 李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