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天水恒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5014号
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姚雷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成海,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水恒瑞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梁宝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水恒瑞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在缴费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冯健霞
书 记 员  胡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