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七医院、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民初1948号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七医院,住所地宝鸡市东风路45号,登记号PDY10002961030319A1001。 法定代表人:**,任院长。 被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老沪太路1291弄1号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863034617XP。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七医院与被告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八七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解放军第三医院医疗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合同未成立、未生效,判令被告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以退回投标保证金3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损失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投标保证金30万元,2014年12月3日,被告参加原告“医疗综合楼”29台电梯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然而不久后,原告接上级通知,军改期间停止对医疗综合楼的建设。因军队政策改变,依据军队政策性文件要求,终结了该项目进度,故原告向被告发函说明招投标事项取消(未确认中标结果,未出具中标通知书)并要求被告提供账号以便原告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拒不确认也拒不提供账户信息用以退还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电话、函告方式催告被告履行保证金退还事宜,直至起诉之日,被告依旧推诿拒绝完成。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案由为合同纠纷,约定不明的,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在2022年以同样的案情起诉的其他案件,案由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故原告对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明知的,所以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没有履行问题,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在向被告发的函件中提出“如有争议,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主张”的意见,但对该意见,被告在回函中并未表态,故该意见双方并未达称合意,不属于约定管辖。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冠菱电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