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沈才华与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106民初3247号
原告:沈才华,男,1976年5月25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德怀,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雷,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宁溧路286号。
负责人:郭怀明。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葛关路815号。
负责人:张士高。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霞,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分公司,营业场所南京市雨花台区卡子门大街90号。
负责人:沈建华。
原告沈才华与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以下简称华德美居雨花店)、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仕高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才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枫、被告华德美居雨花店、南京仕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霞,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应原告申请追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分公司(以下简称百安居南京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才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德怀、胡雷、被告华德美居雨花店、南京仕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庆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安居南京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才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仕高公司为原告修复锅炉并延长质保期至2年或更换新锅炉;判令被告南京仕高公司承担锅炉漏水导致原告地板泡水及楼下306、307、308住户淹水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合计32262元;判令被告南京仕高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500元;判令被告华德美居雨花店、百安居南京公司对被告南京仕高公司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7月4日与被告百安居南京公司签订了房屋装修合同,根据合同约定(90%的装修材料必须在被告华德美居雨花店购买),原告于2015年7月26日至华德美居雨花店购买了被告南京仕高公司供货的乔治费歇尔PERT地面采暖系统一套,该系统包含了意特尔曼CITYBASIC24F型号锅炉。2016年1月13日被告南京仕高公司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安装调试锅炉,当日以及前后两日最低气温均为零下2度,该公司人员调试锅炉后没有按照安装手册的要求对锅炉启动防冻程序,更没有按照锅炉安装手册的要求指导业主了解防冻知识和具体措施。调试后原告对锅炉模式未进行过更改。2016年1月27日早晨,原告发现锅炉不断溢水,导致原告室内地板全部浸泡在水中,原告楼下306、307、308住户也存在墙面、地板、门套、灯具等多处损失。当日,该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检验,认定是锅炉冻坏引发漏水。事后该公司出具书面认定书。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在原告请求下曾安排工人上门把原告及307住户家中地板撬开并排水,费用待结,但两被告都拒不承担责任。原告认为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是原告锅炉的销售方,南京仕高公司是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的供货方,原告家中整个采暖系统由供货公司人员上门量取尺寸定制,整套采暖系统包含锅炉也由南京仕高公司人员负责安装。该公司安装人员在安装调试锅炉当日及前后两日气温均已零下,作为对锅炉掌握防冻保护的专业技术方,在安装调试锅炉没有主动对锅炉采取防冻措施,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被告安装完毕的锅炉不仅未能满足原告合理使用的需要,反而因其安装锅炉不规范导致锅炉冻坏,并因锅炉冻坏漏水导致原告家中新装地板泡水及楼下住房诸多损失。上述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购买的涉案锅炉由百安居南京公司所指定,在原告锅炉出现问题后,该公司也参与其中,原告楼下三家住户的损失,也是由该公司进行确认,原告的投诉也在该公司有相应记载,故应该与其他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辩称:被告已经履行了向原告销售完好产品的行为,目前也明确提供出所售产品的供应商,被告不应承担相关的产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南京仕高公司辩称:被告已履行了充分告知、警示义务,原告损害的发生是由原告单方面主观关掉电源,而没有停水所造成,系人为操作不当导致的,所以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实际损失并没有像其诉求的这么多,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被告百安居南京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通过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7月,原告(甲方)与百安居南京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家庭居室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原告位于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关43号房屋的装修,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甲方提供全部材料。后签订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百安居南京公司采用“清包工、陪购材料”的形式,其中陪购材料指“由本公司设计师或有关人员陪同甲方到百安居建材超市选购材料,资金支付必须通过乙方为甲方开列的公司资金储值卡运作。商场承担材料税金,其余税金由甲方承担”。2015年7月29日,原告(甲方)与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乙方)签订内购材料供应合同,原告决定在该店中购买装修所需材料。之后,原告在该店购买材料及乔治费歇尔地面采暖系统,该店于2016年3月23日向原告出具购物发票,开票金额分别为86125.89元、19683元。乔治费歇尔地面采暖系统由被告南京仕高公司供货并负责上门安装调试。2016年1月27上午,原告家中所装采暖系统中锅炉漏水,造成原告家中地板及楼下住户财产损失。原告向百安居南京公司进行了投诉。1月底,南京仕高公司安排人员上门检修,工作人员检查后在锅炉上悬挂“锅炉内部结冰早晨漏水,严禁开动三角阀门”牌子。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为证明与百安居南京公司之间除存在装修关系外尚有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与该公司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与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签订的内购材料供应合同、销售订单、购货发票。百安居南京公司未应诉发表质证意见。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虽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提出两者并非同一家企业。通过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与该公司之间存在装修合同关系,即使装修合同及内购材料供应合同、销售订单上均使用有“百安居”图标及字样,仅可证明该公司与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之间存在生意上的关联性,材料销售发票的开具方为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并非百安居南京公司,无法确定两公司实质为同一企业,不能证明两者同为材料的供应商,因而不能证明百安居南京公司与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
2、原告为证明被告在安装采暖系统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锅炉冻坏,提供了当时气温记录、照片、用户手册、投诉登记表、录音资料。百安居南京公司未应诉发表质证意见。其余两被告表示不能确认投诉登记表、气温记录的真实性,对其他证据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两被告认为已履行了安全告知义务,提供采暖系统竣工验收单、用户手册并申请证人樊某、施某到庭作证。南京仕高公司的工作人员樊某到庭陈述:原告家锅炉是我安装的,调试也是我负责,调试安装完毕后,当时的指针是回零的。我们移交了使用说明书,当时也做了安全告知,主要是交待水和气方面。原告家漏水后,公司通知我去原告家维修,我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到原告家看看情况。当时我发现百安居南京公司已有一人在场,就我们两人,原告当时不在场。我发现他家漏水,检查后发现是锅炉内部结冰爆管导致漏水。具体原因是冬天没做好锅炉防冻措施,自来水总阀没关,电源没接。我到现场后,百安居装修公司的人已将水阀关掉了,当时我拍了视频,并写了一张条子提示,当时没有修理。百安居南京公司的工作人员施某作为证人到庭陈述:2016年1月27日原告打了个电话给我,说家里漏水,我问原因,他说是锅炉漏水。我到现场后,看到厨房地下都有积水,把地板撬开,发现地板地下都有漏水,我就帮助排水。我没查漏水原因,安装调试的时候我不在场。我曾跟原告说过,若不在这住,水电一定要关掉。到现场去时,他家电源我没有注意。漏水时候,我用切割机切地板时,当时电源是有电的。原告认可被告在安装锅炉完毕时锅炉符合使用状态,但不能证明被告就防冻措施对原告做了特别提醒。用户手册的内容存在前后矛盾之处。两位证人的陈述均未明确向原告告知了应采取防冻措施。通过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南京仕高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6年1月13日安排工作人员至原告处安装采暖系统(包含锅炉)及调试,当时气温低于零度。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完毕后要求原告签收了采暖系统竣工验收单并移交了用户手册。验收单中注明已向业主说明采暖系统操作方法,但无是否已告知安全系统使用方法记录。用户手册第5页“注意”中记载:“当锅炉长时间关闭,请参照第11页的暂时停用锅炉部分关于水、电、气和防冻保护有关的注意事项”。用户手册第11页“暂时停用锅炉”中记载:停机可能在特殊的情况下发生,比如:每年只住几个月的房子,其中大多数的情况发生在寒冷地区。用户必须在下面方案中选择一个。关闭锅炉所有的燃气和电源,并卸掉系统的水,以达到安全停机模式,或者让它保持待机状态,使用防冻保护功能。当有结冰危险时,很容易通过比较安全停机模式和待机/防冻保护两个方案的优劣选择更好的方案。总体而言,长期停机的情况下,最好使用安全停机模式方案”。“安全停机模式”中记载:“关闭锅炉总电源;关闭燃气阀;当温度可能降低到零度以下时,请求技术人员进行下列操作:对系统加注防冻液(除非曾经采取过这样的措施),否则的话,必须将系统的水排空……完全排空生活热水和生活冷水系统中的水,包括锅炉的生活用水管路和锅炉生活用水热交换器中的水……”。“具有防冻和防抱死功能的待机模式”中记载:“锅炉处于较长时间待机期间,系统温度低于工厂设定值时,主控制电路板会启动几个功能对锅炉进行防冻保护。防冻保护通过启动燃烧器和水泵实现。为激活防冻保护功能:锅炉必须接通电源和燃气;锅炉必须处于待机模式;系统压力必须正常……”。“安装人员需要遵守的法律和法规”中记载:“安装结束后,安装人员必须:向客户解释锅炉的使用方法和安全装置;将说明书交给用户,并填写该填写的内容”。南京仕高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安装调试完毕采暖系统后,向原告移交了用户手册并告知水、电、气等一般安全知识及系统的操作方法,但未主动为原告锅炉采取“安全停机模式”或“具有防冻和防抱死功能的待机模式”。
3、原告为证明因锅炉漏水导致家中及楼下邻居损失,提供了照片、损害确认书、销售清单及收条等,原告提交的“虎踞关43号14幢307住房因407漏水致损情况”中记载:2016年2月17日,经百安居、407住户、307住户三方认定,一致认同307住户目前已存在如下损失:1、主卧阳台门套进水;2、主卧灯具进水;3、主卧地板进水;4、客厅西面一片地板区域进水;5、南面次卧墙纸、东西部分墙面及南面整块墙进水;6、三卧室房顶进水;7、北卧室北面墙面乳胶漆起泡;8、主卧南面墙壁、西面墙面起泡。以上为三方共同认定楼下307室目前受损部位,待最终责任认定后解决。原告及307业主签名,一陈姓人员在“百安居”后签名。同日,在一份“说明”上记载有如下内容:根据2016年.2.16与业主沈先生约谈,业主提议百安居上门协调配合处理楼下业主地板受潮的问题,现应业主沈才华与楼下业主周滨要求,为避免损失扩大,先行拆除受潮复合地板,由于春节因素,业主无法找到工人,现请求百安居安排工人拆除地板,费用150元,由百安居先行垫付!原告及楼下业主周滨签名,“百安居人员”后有一人签名。2016年2月25日“虎踞关43号14幢307住户损失费用”中记载:一、地板……总价2210元;2、墙面:……共1000元;3、墙纸:……280×3=840元;4、门套:拆装+材料,共1200元;5、主卧灯具:材料650元;6、306、308墙面修补,预估600元。原告及307业主签名,一陈姓人员在“百安居”后签名,一施姓人员在“仕高公司”后签名。该费用清单上有“确认以上费用合理范围”字样。同日,“虎踞关43号14幢407住户损失费用”记载:1、地板拆除:人工费45元/平+辅2565元;2、地板重铺:标准(地板)见票据16240.95元,安装51元/平(含木笼骨及人工)2565元;3、踢脚线安装:见票据1188元;4、墙面修复:材料及人工费共2000元;5、移门安装:300元人工费;6、发泡剂与胶水453元。原告在该清单上签名。“百安居”及“南京仕高”后均有人员签名。2016年3月21日,楼下住户向原告出具收据,认可收到原告支付的修复费用共6700元。百安居南京公司未应诉发表质证意见。其余两被告认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在发现家中锅炉漏水后,向百安居南京公司进行了反映,该公司通知了其他被告与原告商讨如何解决,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百安居南京公司及南京仕高公司与原告就损失进行了商谈,被告虽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但就双方进行沟通一事未予否认,虽经本院要求其核实参加商谈的具体人员,但一直未给本院回复,因此本院就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本案审理中,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南京仕高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数额不予认可,本院向其释明后被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就具体损失数额申请鉴定,故本院就原告所主张的损失发生数额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原告所诉各被告中何为适格的赔偿主体。原告提起本诉基于购买商品后权益受损,且并非由于商品本身缺陷所导致,因此可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原告购买的乔治费歇尔采暖系统(锅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方为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而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与百安居南京公司并非同一企业,原告目前所提供证据也不能证明两者为同一企业,因此原告所购产品的销售者为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该被告应为适格的赔偿主体。被告南京仕高公司做为涉案锅炉的生产者,将涉案产品交由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销售,并受南京华德美居公司指示至原告处负责锅炉的安装、调试,仍为整个销售过程的环节之一,原告并未对锅炉的产品质量提出异议,因此被告南京仕高公司不应对销售环节中产生的争议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为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对锅炉冻坏有无责任。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作为原告所购锅炉的销售方,对锅炉进行安装、调试,也属销售服务内容,在保证该锅炉处于适用状态之外尚须就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履行一定的告知义务。被告南京仕高公司受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指示至原告家中安装、调试锅炉时间为2016年1月13日,该日以及前后数天气温均较低(低于零摄氏度),被告南京仕高公司的安装调试人员上门后应发现原告家为新装修房,尚属无人居住状态,技术人员对锅炉安装调试完毕后,即与原告办理了验收手续,移交了用户手册,其称向原告告知了锅炉的操作方法及安全使用知识,主要是水、电、汽方面,但未告知锅炉防冻事项也未主动将锅炉设置为防冻模式。该锅炉具有两种防冻方式,即“安全停机模式”及“具有防冻和防抱死功能的待机模式”,两种模式操作方法不同。技术人员在上门安装调试锅炉时对当天气温应知悉,也应发现原告家中尚无人居住,技术人员在当时情形下应主动告知锅炉防冻的专业知识或主动为原告锅炉启动两种防冻模式之一,特别是技术人员在调试锅炉时需给锅炉供水通电加热试运行,在试运行完毕后,应征求原告意见继续保持现状还是停止使用,如继续保持现状,则启动“具有防冻和防抱死功能的待机模式”,如停止使用,则采取“安全停机模式”,但必须卸掉采暖系统中的水(含锅炉),而技术人员只是告知了水、电、汽的一般常识,却未卸掉锅炉中的水,也未告知原告相对专业的防冻知识,且易给原告造成误导,停掉锅炉的供电,造成锅炉冻裂的后果。用户手册中“安装人员需要遵守的法律和法规”中记载:“安装结束后,安装人员必须:向客户解释锅炉的使用方法和安全装置;将说明书交给用户,并填写该填写的内容”。但原告则否认技术人员在安装调试时告知锅炉安全知识,竣工验收单中也无记载告知过安全装置事项,安装调试人员在庭审中也陈述未明确告知过如何使用锅炉防冻装置。综上,被告在商品销售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对由此所导致的财产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锅炉调试完毕后接受了安装调试人员移交的用户手册,该手册详细介绍了采暖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其中包括了防冻装置的使用,被告履行了书面告知义务,原告应对所购商品予以关注,特别是价值相对较大、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商品,原告更应加以注意。原告家为新装修房,当时无人居住,原告在安装时也应主动询问技术人员锅炉在空关房中如何维护保养。原告疏于注意,对由此导致的财产损害也具有过错。综合本案具体情形,本院确定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承担60%责任,原告承担40%责任。
三、本案争议焦点之三为原告的损害数额。原告发现家中锅炉漏水后通知了南京百安居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施某到场后确认了地板、墙面以及原告楼下住房家中漏水事实,之后原告、楼下住房、南京百安居公司以及南京仕高公司就损失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被告南京仕高公司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未予指定期间就损失数额提出鉴定申请。就本院提出核实当初商谈人员具体情况,也未得到答复,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对原告所提出的财产损害数额,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19357.2元。原告另主张误工损失,但就此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所购锅炉目前处于损坏状态,被告南京华德美居雨花店应予以维修,如无法修复则应予更换,对维修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原告承担4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原告沈才华所购买的意特尔曼CITYBASIC24F型号锅炉进行维修,如无法修复则以相同产品更换,对维修及更换所产生的费用,原告沈才华承担其中40%;
二、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沈才华19357.2元;
三、驳回原告沈才华对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雨花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沈才华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南京华德美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雨花店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斌
人民陪审员  郭长根
人民陪审员  季正彪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见习书记员  万宇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