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15066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永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怡沁,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2020年9月18日,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欠款已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83元,减半收取计4,141.5元,由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晶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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