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823号

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388.

法定代表人:童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玄武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

被告: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建邺区贤坤路**科创中心****办公用房。

法定代表人:赵亚楠。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升龙元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因已经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50元,减半收取7825元,由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隽秀

二○二一年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