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民初2086号
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MA1PCD8H2K,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石鼓楼107号4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寿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94630882D,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延成,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667382457Y,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14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双锁,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联线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南京寿清登林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波
人民陪审员 孙 蓉
人民陪审员 尹月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史佳丽
书 记 员 於国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