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822号之二
申请人: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388。
法定代表人:童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
被申请人: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北纬国际中心A(1)栋****。
法定代表人:段雄。
申请人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苏0105民初7822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64万元的财产。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0.6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蓉蓉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