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民初7822号之一
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八卦洲街道大同生态产业园**办公楼1-388。
法定代表人:童爱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韬,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
被告: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创智路**北纬国际中心A(1)栋****。
法定代表人:段雄。
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隅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且无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864元,减半收取5932元,保全费4552元,合计10484元,由南京桑舟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霓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缪蓉蓉
书 记 员  高 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