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玄武湖办事处与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2民初531号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板仓街**。
法定代表人:张浩,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清荣,江苏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张士高,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青,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涓涓,该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与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高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建武,被告仕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青、牛涓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办事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35.9573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将位于南京市玄武区花园路2号的商业办公房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合同约定,租金第一年218万元,第二年224.5万元,第三年231.2万元。合同期满后,被告一直未交付房屋,直至2019年11月11日才完成交接。延迟交付期间,被告仅支付30万元,还有135.9573万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未交付。
被告仕高公司辩称,1、被告认可按最后一年度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但应按实际情况予以区分。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即为37天,被告同意按承租面积2686平方米计算,共计应支付234367元;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即225天,应按三层实际占用面积1343平米计算,共计应支付712603元,两部分相加总和应为946970元。鉴于双方均确认被告已支付30万元占有使用费,被告认为尚欠原告占有使用费646870元;2、被告未及时搬迁是非恶意的。原、被告曾在合同到期前就续租问题沟通,被告最终参与了房屋投标,被告没有及时搬迁主要考虑如果中标来回搬迁会产生损失,而且对原告收益也不会产生影响。实际上,被告于2019年4月1日向原告提出续租一、二、六层房屋的申请,也明确表态三、四、五层已经空置并作出明确同意返还的意思表示。虽然被告实际于2019年11月11日办理交接手续,但不认可对三、四、五层的实际占有期间也计算至交接之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2月24日,出租方***办事处(甲方)与承租方仕高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玄武区花园路2号房屋出租给乙方,建筑面积2686平方米,现用途为商务办公用房。租期三年,自2015年11月23日至2019年2月22日止,其中含装修免租期90天。第一年年租金为218万元,第二年年租金为224.5万元,第三年年租金为231.2万元。租金实行先付租金后承租原则,乙方不得拖欠租金,否则视为违约。租金采取每半年付一次,乙方提前一个月付下半年租金。合同终止,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不归还,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当年度日租金标准双倍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
合同签订后,原告将案涉房屋交付被告使用。被告按时支付租金。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约,被告未及时向原告交付房屋。
2019年2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布通知:1、被告于2019年2月22日17:00前将拖欠的全部剩余租金交至原告处;2、如被告有续租意愿,须于2019年2月22日17:00前书面向原告提交续租申请书,并于2019年2月28日前向原告缴纳120万元房屋续租保证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续租。后被告并未支付保证金。2019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提出申请,申请继续租用案涉大楼一楼、二楼及六楼三层房屋。其余楼层退还原告。2019年4月28日,原告向被告发布通知,要求被告补缴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并将案涉房屋及院落内所有物品搬离后将房屋和场地归还给原告。同日,被告再次向原告申请租用案涉房屋一楼、二楼及六楼三层房屋,并称配合房屋的招拍挂投标工作。并称今天再次收到贵处通知后,将继续寻找新的办公地址,希望给予过渡时间,在招拍挂期间,其仅使用三个楼层的房屋,其余楼层不再使用并退还贵处。原告未予答复被告。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将案涉房屋全部交接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合法有效,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约履行。双方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合同,被告应按约将案涉房屋全部交还原告,被告未能按约交房,直至2019年11月11日,被告将案涉房屋全部交接给原告。本案中,原、被告主要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该按照房屋租赁费用的标准支付占用期间案涉房屋的全部费用?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自合同到期日至实际交付日的全部占用费用,被告认为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同意按照租金标准支付占用费用,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应按三层实际占用面积1343平米计算占用费用。本院认为,合同到期后,被告本应按约交付房屋,如未能按期交房应按照租赁费用的标准支付占用费用。被告虽向原告提出仅租用案涉房屋三层,其余楼层交还原告,但原告未表示同意,因案涉房屋系整体出租给被告,被告亦应整体归还房屋,在原告未同意也未接受部分房屋的情况下,被告即便存在部分房屋空置的情况,也应按照全部租赁面积支付占用费用。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19年2月23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占用费用共计1659573元,被告已支付30万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359573元占用费用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事处支付房屋占用费13595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6元,减半收取8518元,由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办事处预交案件受理费17036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南京仕高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用8518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刘静静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朱梦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