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10民初168***号
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家木桥社区6组9号。
法定代表人:许钢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秋涛北路373号2号楼4楼425室。
法定代表人:顾小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24元,减半收取4462元,由原告杭州东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