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民终49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项超,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中菱电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查,上诉人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不符合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法定情形,其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对其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百源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2017)浙0104民初54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瞿静
审判员*丽
审判员*魁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