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2126号
原告:上林县三里镇上布永兴钢材店,住址:上林县三里镇高仁村上布庄。
经营者:覃尔强,男,1972年10月7日出生,壮族,住上林县。
被告:广西品鑫电气设备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迎凯路****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24701M。
法定代表人:陈文。
被告:蓝景成,男,1977年8月2日出生,瑶族,住都,住都安瑶族自治县div>
原告上林县三里镇上布永兴钢材店与被告广西品鑫电气设备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蓝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三里镇上布永兴钢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3元,减半收取881.50元,由原告上林县三里镇上布永兴钢材店负担。
审判员 卢一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