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2123号
原告:**,男,1989年9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
被告:广西品鑫电气设备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南宁市迎凯路****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71724701M。
法定代表人:陈文,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8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div>
原告**与被告广西品鑫电气设备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广西品鑫电气设备维护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于2020年11月6日将本案劳务费11600元支付给原告**。上述款项,原告**已经收悉,并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覃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