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元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元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23民初532号
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义县凤凰山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678000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被告:南昌市元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9324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市元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鑫隆泰建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