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1468号
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210006085。
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8971902XP。
法定代表人:漆志辉。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365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3655.6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甘万清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