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81民初1468号之二
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981210006085。
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丰城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78971902XP。
法定代表人:漆志辉。
本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赣0981民初1468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丰城俊祥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申请人该解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甘万清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熊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