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与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03民初3595号
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地址:南昌县向塘镇思强南路216号。
负责人:***。
被告: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塘南镇杨林街1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被告江西中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联顺道路筑养科技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撤诉。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