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6311号
原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孟令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兵,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首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唐家村5号6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燕秋林,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妙峰山镇政府大院南楼MFS1018室。
法定代表人:王梅,执行董事。
被告:巩亮,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新泰市。
原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首高电气有限公司、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巩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