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0956号
原告:**,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合并审理。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与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3326号裁决书,向本院提出诉讼,是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京0106民初1095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邹 萌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