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4845号
原告:***,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现住北京市顺义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08961D。
法定代表人:孟令民,董事长。
被告:***,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彭澍官
书 记 员
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