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9842号
原告:***,男,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
被告: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杨坨粮库院内CZ094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9951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0896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韩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