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4791号
原告:北京正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下西市村复兴东路一条3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顺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正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北京正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为被告已经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淋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正淋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