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449号
原告:***,女,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56808961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0F995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冶大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科**(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