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91执71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69042862M。
法定代表人:李玉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海永,山东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高五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0730296564。
法定代表人:罗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4日、2022年2月26日、3月1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股权、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另经传统线下查控,查封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的5号、6号仓库及上述仓库所占用土地。并于2022年1月20日至21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山东中沃优达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的5号常温仓库;上述仓库所占用土地进行第一次依法拍卖,2022年1月21日,上述财产以12662879.6元的价格流拍。2022年2月6日至2月7日我院对上述财产进行第二次拍卖,上述财产最终以10130303.68元的价格流拍(其中5号常温冷库流拍价格7496424.73元;冷库所占用土地流拍价格2633878.95元)。依据(2020)鲁07民终6269号民事判决书中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款1123.14万元范围内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22年2月9日,优先受偿权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接收上述财产抵顶债务。经本院查明,该案案件受理费44594元、评估费60000元,以上合计104594元。在上述房产最终保留底价基础上扣除上述费用,最终以7391830.73元抵偿案款。6号仓库因案外人异议暂不处置。
3、本院通过到被执行人处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4、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5、本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委托人,其明确表示不申请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采取悬赏执行措施,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6、2022年3月29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与处分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琪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