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24执155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569042862M,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1月13日生,住临朐县。
被执行人:杨轶海,男,汉族,1978年09月01日生,住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临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724民初16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350000元。
1.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轶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我院说明情况。
2.2022年8月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杨轶海名下的保险、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0月1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财产调查情况并询问有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轶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在被执行人无可继续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下,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724执1557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秦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