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发布日期:2015-06-15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1407-2号
原告潍坊乾丰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第三人***。
第三人冯金花。
上列原、被告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价值90000元的财产,第三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