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7-1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商)保字01378

申请人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50号顺程大厦1010室。

法定代表人柳文涌,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西三旗环岛东2002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5462.50元的财产,并为此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光谷基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北京顺程盛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十四万五千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