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
申请人***,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北京市平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2015]京平劳人仲字第1009号裁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005.24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京平劳人仲字第1009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应给付的各项经济损失十一万八千零五元二角四分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