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9民初2590号
原告: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桥东街13楼北108-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4年3月1日出生,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尚庄村村委会西南角150米。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永诚,北京市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缘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缘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金盛公司委托代理人***、党永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盛公司偿还款项5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3年诺缘公司委托金盛公司加工铝板,费用共计87.7万元,后诺缘公司支付了20万元,尚欠金盛公司67.7万元。2014年7月16日,诺缘公司与金盛公司约定,诺缘公司交付金盛公司一套价值77.7万元的房屋,金盛公司承诺欠诺缘公司10万元,并于当日偿还诺缘公司5万元,余款5万元待日后支付或是加工5万元铝板抵欠款。现金盛公司未偿还诺缘公司5万元。
金盛公司辩称:不同意诺缘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房屋价值过高,办理房产证的税款口头约定由诺缘公司承担,故应由诺缘公司补交房屋税款,且用5万元的加工货物抵偿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7月16日,发包单位诺缘公司与承包单位金盛公司就文体中心外墙装饰工程进行结算,确认分项工程结算总价款877000元,合计支付价款977000元(包括已付工程款200000元,房屋抵账款777000元),余款100000元。备注:承包方欠发包方壹拾万元整,于过户当日支付给发包方伍万元整现金和签订伍万元整欠据(欠据可抵货款)货款抵扣完毕,财务全部结清,在发包方向承包方抵扣货款时,承包方不得高价,不得找任何理由。后金盛公司向诺缘公司支付5万元。现金盛公司尚欠诺缘公司5万元,金盛公司亦未向诺缘公司提供5万元的货物。
以上事实,有结算单、工程结算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金盛公司与诺缘公司签订的工程结算书及结算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故诺缘公司要求金盛公司依约偿还5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诺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万元。
如果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金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