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初20338号
原告: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委会东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草厂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通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草厂村委会委村主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草厂村委会偿还借款47840.27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要求草厂村委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5日,草厂村委会为支付电费从通达公司处借款47840.27元。2017年4月20日,经双方核对账目,通达公司与草厂村委会签署《应收账户对账函》,再次对借款予以确认。通达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
草厂村委会辩称,认可尚欠通达公司款项47840.27元的事实,但草厂村委会没有钱偿还款项,也无法确定何时可以归还。双方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不同意支付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草厂村委会向通达公司借款47840.27元用于缴纳电费。当日,草厂村委会为通达公司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其后,草厂村委会一直未能还款。2017年4月20日,草厂村委会为通达公司出具《应收账款对账函》,再次确认欠款47840.27元的事实。草厂村委会至今未能偿还借款。
上述事实,有通达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借条、转账支票存根、应收账款对账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通达公司主张其于2014年8月25日向草厂村委会出借款项47840.27元,草厂村委会对此予以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现通达公司依据草厂村委会出具的欠条及《应收账款对账函》要求草厂村委会偿还借款47840.27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通达公司可以催告草厂村委会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通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起诉之日前向草厂村委会催告还款,故本院对其主张的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7840.27元及利息(以47840.27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北京通达信和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草厂村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