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481执保509号
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69年4月16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申请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1732040000001650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10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