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91民初470号之一
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龙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正,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四街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兴天安市政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3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53元,由原告山东泰开成套电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