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国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3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国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特步大道258号D1-2一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U0GC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明珠路99号1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MRMPL9R。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马场路6号院12号楼1层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383203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国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北京京电海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8)皖031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徽国控成套电气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唐红旭
审判员***
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