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执431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兴园东区38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京0114民初6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32.952855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极少,我院已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其名下无房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32.952855万元已执行0元,尚有32.95285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同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文成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