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民初4838号
原告: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龙兴园东区38号楼2**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原告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建海中建国际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