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8民初437号
原告**,工人。
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其,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彬彬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洪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