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桑镇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兴民初字第00591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宁伟明,陕西普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桑镇项目部。
负责人王海军,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桑镇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冯亚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