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

德州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422财保218号
申请人:德州群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德宁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西三旗龙旗广场2号楼8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其,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2016年12月4日向德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000元依法查封。申请人以公司所有的桂A×××××迈腾牌轿车提供担保。2016年12月5日,德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硅谷亮成支行帐户11×××77的存款222000元予以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被申请人北京中科奇大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