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与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内0102行审94号
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赵永富,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彩萍,水政科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瑞霞,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向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河,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呼水罚字【2020】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9月初,被申请人在承建的亿利生态城二期建设中,经他人举报擅自将施工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并外溢到路面,2019年11月10日申请机关立案查处。2019年11月14日申请人向项目负责人赵凤国进行询问调查并做笔录,2019年12月18日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作出呼水罚告字【2019】19号呼和浩特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于次日送达。2020年1月17日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作出呼水罚字【2020】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处罚内容为: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万元。2020年9月2日申请人作出呼水强催【2020】12号《水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于2020年9月7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作为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在行政执法时与项目负责人进行了询问调查,项目负责人不能代表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也未授权项目负责人。申请人在水行政处罚中作出责令改正,没有给予警告。在庭审中,申请人未向法庭举出该施工项目是否在城镇水设施覆盖范围内及雨水污水分流区的证据。综上,申请人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华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呼水罚字【2020】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不应准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呼水罚字【2020】2号《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胡振江
审判员 武玉亮
审判员 曹世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