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20160号
原告: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丹尼埃尔·居里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光,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刘洁,江苏瑞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一区16号楼B座90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厂东关村第三居民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毕亚辉,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元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泰和明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回龙观村北18幢一层F013。
法定代表人:李俊,董事长。
原告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泰和明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30.02元,由原告法孚皮拉德燃烧系统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