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91民初1185号
申请人: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1月2日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79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汇欣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9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9.5元,由申请人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