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3819号
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方城园一区16号楼B座9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7058276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4698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1年1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6元,减半收取计4903元,由原告北京良基天汇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