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通民初字第14957号
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双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诉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玻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玻璃公司诉称:原告玻璃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与被告电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承租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永和屯村六间房,租赁期限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5日,房屋租金每年九万元,租金半年支付一次,如果违反合同的约定,按年租金的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付了房屋,被告向原告交付第一期租金,剩余租金未及时交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7500元,被告支付违约金9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经纪公司辩称: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拖欠原告租金,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5日,玻璃公司(甲方)与电力公司(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坐落于东永和屯村,共6间出租给乙方,租期自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14日,租金为每年九万元,租金按半年结算,不到半年按半年结算,乙方于每(半年)提前1个月交付给乙方。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10%向乙方加收滞纳金,合同还就其他事项做出约定。
电力公司已经支付了2015年4月15日前的租金,剩余一个月的租金并未支付,电力公司于2015年4月份搬离租赁的房屋,但双方并没有对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进行协商。
以上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银行交易明细、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玻璃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玻璃公司依约将房屋交付电力公司使用,电力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玻璃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电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虽电力公司于今年4月份搬走,但该行为属于电力公司单方自愿行为,其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租期的租金,因电力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租金,属于明显违约行为,电力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故玻璃公司要求电力公司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电力公司辩称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租金七千五百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二、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违约金九千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零六元,由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