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14957号
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砖厂村村委会西1000米。
法定代表人*双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宇,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核实,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经查,本案中北京新宏仁中空玻璃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出现争议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杨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