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2财保12号
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靛庄村。
法定代表人:孔祥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维丽,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男。
被申请人: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魏双智。
申请人北京通州开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关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530.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关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0530.35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刘 梅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卫 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焕
书 记 员 张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