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5民初5734号
原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风格与**甲9号楼3层302室。
法定代表人:闫海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北京中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南环路43号。
法定代表人:魏双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洲公司)与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和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莹莹,被告广联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晨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联和公司向晨洲公司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广联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日,晨洲公司与广联和公司签订《装修设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由晨洲公司负责设计广联和公司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亦庄博大路改造项目的工程,合同价款为160万元。合同签订后,晨洲公司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因广联和公司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广联和公司向晨洲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晨洲公司认为广联和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晨洲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诉至法院。
被告广联和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中期设计费40万元,因为该费用未实际发生,而且晨洲公司也没有设计完毕。
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日,晨洲公司(承接方、乙方)与广联和公司(委托方、甲方)签订设计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房屋装修装饰设计。具体约定如下:项目名称为博大路改造项目;项目面积4750平方米;初步方案周期2017年2月6日到2017年2月15日,深入方案周期2017年2月16日到2017年2月28日;本项目设计总额160万元,此协议签订时支付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完毕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施工图纸完成并且配合施工完毕后支付设计费余款30万元;乙方完成初步设计方案后,如甲方不愿再履行合同,乙方不退还已收的设计费,但必须交给甲方平面布置图,顶面布置图;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协议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设计合同签订后,广联和公司于2017年2月6日向晨洲公司支付90万元。对此,晨洲公司认可收到了广联和公司支付的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并称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其不应当返还该款项。经询,广联和公司表示晨洲公司确实进行了设计并交付了图纸,广联和公司同意晨洲公司不再向其返还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
2017年3月16日,晨洲公司与广联和公司签订《图纸交接签收单》(以下简称签收单),载明:“工程名称为博大路改造项目,工程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博大路,图纸提供方为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图纸内容为依据2017年2月1日委托方与承接方签订的《装修设计委托合同》中所包含的,受托方应当设计的全部图纸及相关资料,图纸接收方为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庭审中,晨洲公司还提交了亦庄博大路改造项目效果图设计方案、设计图光盘及设计方案图,以证明其按照设计合同的约定为广联和公司的涉案项目进行了设计,并已将设计图纸交付给了广联和公司。对此,广联和公司认可已收到晨洲公司交付的图纸及相关资料。
被告广联和公司提交了1份日期为2017年11月28日的通知,内容如下:致: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为进一步深度落实“疏解整治促提升、消除安全隐患”工作,我镇按相关部门要求,并经研究决定,需拆除贵司承租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原羊北村地块(博大路东侧)范围内的3514.89平方米的房屋。现通知贵司,请贵司接到通知后,尽快组织人员腾空租赁房屋及场地,以便于我镇对其实施拆除工作。在该通知上盖有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同时,广联和公司还提交了涉案项目谷歌航拍照片、涉案项目工地拆除过程中及拆除后绿化情况的照片。晨洲公司对通知、谷歌航拍照片及拆除后绿化情况的照片真实性均认可,认可涉案项目已被拆除。
2017年12月19日,广联和公司向晨洲公司交付了《解除合同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内容为:“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2月1日订立《装修设计委托合同》。现因北京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紧急部署,11月19日发布《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清理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我司承租场地在建的工程位于市区政府本次排查范围,按照要求,需进行拆除、为配合市区政府工作,现我司正式通知贵司:《装修设计委托合同》已无履行的可能,特通知贵司,至贵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017年2月1日订立的《装修设计委托合同》即解除;贵司应在《装修设计委托合同》解除之日起5日内退还我司已经向贵司支付的首期工程款90万元整。”庭审中,晨洲公司称其收到了广联和公司发送的通知书,由于涉案项目确已拆除,因此晨洲公司同意解除与广联和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经询,双方均同意设计合同于2017年12月19日解除。
庭审中,双方确认涉案项目已被拆除,设计合同已不能继续履行。但广联和公司认为系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施工,就此广联和公司已及时通知了晨洲公司,晨洲公司交付给广联和公司的图纸并未用于实际施工,因此广联和公司不同意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而晨洲公司称其已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节点交付了全部图纸,广联和公司也进行了接收,因此已达到了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的付款条件。晨洲公司还认为虽然广联和公司及时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广联和公司支付首付款、中期款与项目被拆除无关。
本院认为,晨洲公司与广联和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设计合同签订后,广联和公司向晨洲公司支付了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而晨洲公司亦按约完成了施工图纸的设计工作并向广联和公司进行了交付。庭审中,双方同意合同于2017年12月19日解除,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就本案,对广联和公司已支付的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晨洲公司认为其已向广联和公司交付了全部图纸,根据合同约定,其不应当返还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对此,广联和公司予以确认,并同意不再向晨洲公司主张返还设计费首付款90万元,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而就晨洲公司主张的设计中期款40万元,根据设计合同约定,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完毕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由此可见,只要晨洲公司将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完毕,广联和公司即应向晨洲公司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而根据晨洲公司提交的签收单,显示晨洲公司已向广联和公司交付设计的全部图纸及相关资料,广联和公司在签收单上盖章确认,并且在庭审中认可已收到晨洲公司交付的图纸。则广联和公司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其理应按约履行相应付款义务。故对晨洲公司要求广联和公司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广联和公司提出的涉案项目已被拆除,广联和公司已及时通知了晨洲公司,而且晨洲公司交付的图纸并未用于实际施工,因此广联和公司不同意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的抗辩意见,并不足以构成其拒绝支付设计中期款40万元的充分理由,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晨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中期款4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告北京广联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舒博